观察 | 星米网络向晨之科索赔九千万被驳回

2017-11-28 14:38
来源:265G

11月27日,拟14.7亿元收购晨之科剩余80%股份的中文在线发布公告,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诉讼,目前部分诉讼事项已经获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5日,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游戏委托开发及分成合同》,约定由晨之科委托星米网络在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对手机游戏《Fate/stay night》进行开发并完成标的游戏的正式上线,星米网络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晨之科提交标的游戏满足合同附件一“版本验收标准”的不删档付费版本。 标的游戏正式上线后,由晨之科继续负责标的游戏的版本升级及维护工作,星米网络负责提供后续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

今年9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星米网络与晨之科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星米网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游戏委托开发及分成合同》;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游戏开发费用人民币18,635,585.54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30,422,754 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 40,000,000 元。

也就是说,星米网络索赔近九千万。

星米网络认为,晨之科在五个月内无任何监修反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晨之科则认为,合同2.8条中并未约定须在五个月内给予监修反馈,且鉴于被告的授权方华族星公司未提供监修反馈意见,故被告无法给予原告监修反馈意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 2.8 条约定的是“监修反馈周期超过 5 个月,仍无法通过标的游戏原版权方的监修要求的,则甲方应退还乙方预先支付 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 万元”,不能从中得出被告具有“在五个月内向原告提供监 修反馈意见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第 2.8 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尽合理努力达到 监修要求”,涉案第 3.2.1 条中约定“甲方负责应对其原版权方的监修”,被告确实存在与原版权方沟通监修工作并将原版权方的监修意见反馈给原告的合同义务,但本案中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已将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提交了监修且没有证据表明原版权方对于该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提供了任何监修意见,因此被告显然无法向原告反馈原版权方的监修意见。此外,被告分别在 2017 年 5 月 5 日、9 月 3 日通过邮件与原告联系涉案游戏的相关事宜,结合被告其他邮件沟通行为, 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合同的积极履行。

11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沪 73 民初 648 号],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始终处于正常履行中,本案中并未发现晨之科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导致星米网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故星米网络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中文在线表示,法院驳回原告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8.72万元,由原告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截至目前,上述判决仍在提出上诉期限内(前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星米网络未在提出上诉期限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述判决即告生效。

由于星米网络此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获准,截至11月24日,晨之科已被保全的资金金额合计为6158.65万元。中文在线收购晨之科80%股权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表示,如若如星米网络在法定时间内就该诉讼提出上诉,晨之科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及申请,并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同意后,即可裁定解除对晨之科的财产保全;如星米网络在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晨之科已冻结银行账户亦将解冻,不会影响晨之科正常经营及银行账户使用。

晨之科另外还有与星米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11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星米网络的起诉申请并立案。 根据星米网络撰写的相关起诉状,诉称晨之科将星米网络开发的游戏软件占为己有、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行为侵害了星米网络的著作权。星米网络请求法院确定标的游戏软件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撤销其于2016年10月11日和2016年11月29日登记的标的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2017年11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晨之科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2018年1月4日上午9 时15分到庭参加庭前会议。

中德证券还表示,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会对晨之科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晨之科与星米网络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著作权侵权纠纷不会对晨之科后续正常运营标的游戏及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法院判决详情:http://disclosure.szse.cn/finalpage/2017-11-27/1204172909.PDF )

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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