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手游那点事 | 张昌倩、许嘉韵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四十四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关于黑洞照片,视觉中国做错了什么?
2017年,全球8个射电望远镜陈列组成了虚拟望远镜网络合作项目EHT(即“Event Horizon Telescope”,中文名为“事件视界望远镜”)。2019年4月10日,经过漫长的等待,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六地的EHT发布会上同步发布。
ESO(欧洲南方天文台)官网对黑洞照片的报道
而正当黑洞照片在国内迅速传播之时,有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在“视觉中国”网站上被打上了水印,并标注了权属声明:“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XXX-XXX-XXXX或咨询客户代表,版权所有:1995-2019©视觉中国”。
视觉中国网站截图
更有媒体“三言财经”的工作人员咨询了视觉中国的客服(详见公众号“三言财经”的报道《小心,黑洞照片版权属于视觉中国?!全人类不同意!》),有的客服称图片版权归属于ESO(欧洲南方天文台),视觉中国是代理著作权,自媒体使用需要支付几百到几千不等的费用;有的客服又称,只有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机构才能购买,图片来源于法新社……一时间,黑洞照片的版权归属竟有些扑朔迷离的味道:大家不禁要问,黑洞照片的版权到底归谁?视觉中国用没有明确授权的图片素材牟利合适吗?
一、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是创作行为。排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均归属于作者。因此关于黑洞照片的版权归属,或许我们应该回到照片的源头。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首张黑洞照片与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照片不同。麻省理工学院的科学家联合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花费十余年开展“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项目(EHT),2017年就给黑洞拍下了第一张照片,后续又花费了耗时两年时间对望远镜采集的大量数据进行处理加工,方能“冲洗”出我们眼前的这张照片。项目组还在全球设立了位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德国马普射电所两个数据中心,对最终数据分别处理和验证,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正是有了“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全球200多名科学家长时间的共同努力,才有了这张刷新人类历史的“火焰甜甜圈”的照片的诞生。在ETH项目的官方主页上,一行小字也标明了著作权归属:“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即“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项目”。
4月12日,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发布照片的欧洲南方天文台(ESO),也就是视觉中国客服声称的“版权方”,也明确回复“这张图片的版权归属于视界望远镜合作项目(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以下简称EHT),我们ESO就是隶属于EHT。……如果视觉中国声称他们拥有这张黑洞图片的版权,并通过出售该版权来牟利,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我们,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自称是视觉中国代表的人联系过我们”。
至此,黑洞照片在法律上的著作权归属已经明了。视觉中国此番成为舆论旋涡的中心,大概也是因为即便不深究背后的法律问题,大家也知道黑洞照片是凝结了人类智慧结晶的重大成果,不能任由视觉中国单方裹挟用以牟利。
二、视觉中国的法律责任
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网友们又发现视觉中国出现版权问题的照片远不只有黑洞照片一张,连国旗、国徽以及联想、海尔各大公司的商标logo图片都成为可供营利的素材。视觉中国在被共青团中央微博号点名后两次发布致歉声明,并称不合规图片已经作下架处理,而且“经网友举报的视觉中国网站关于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
致歉归致歉,类似网传的各种视觉中国发布未经授权的图片并用以牟利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且《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含多项权利,其中有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因此,如果视觉中国将未经授权的图片进行发布,首先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向图片真正的权利人进行赔偿。
(二)刑事责任
1.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参见我们第四十期的“游法可依”文章《游戏抄袭他人美术素材,除了赔钱,还会判刑?》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条中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是侵犯著作权的定罪标准并不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非法经营数额的要求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其他严重情节”中的非法经营数额仅需要达到五万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含的非法经营数额也仅为二十五万。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因此,如果视觉中国凭借未经授权的图片进行牟利,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被追诉刑事法律责任。
2.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的敲诈勒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如果视觉中国凭借未经授权的图片强行索要授权费,还有可能触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凭借未经授权的图片牟利而被判敲诈勒索罪已有先例。根据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的报道,在“梁某军、梁某民敲诈勒索罪案”中,两个被告人在淘宝网上冒用实体企业名义注册虚假网站、通过知识产权认证,并以该企业名义向淘宝电商平台虚假投诉淘宝商家“使用未经许可的官方照片”。二被告人通过向平台发起投诉,致使被投诉商家的产品销售链接被删除。此后,二人利用商家希望撤销投诉、恢复销售链接以减少损失的心态进行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一百万余元。一审判决中,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以及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三、结论
综合上述讨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在收到关于著作权侵权的维权函件时,在排查自身产品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况之余,还可以要求维权方出示著作权证明或者完整的授权信息。在确认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如果维权方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中显示的权属并不清晰,企业也可以拒绝维权方的索赔,转而向真正的权利人支付赔偿。
(二)企业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可以联系具备相关经验的律师和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向侵权方发送函件要求停止侵权,此时可能还需要提供关于有权进行维权的权属证明。必要情形下,遭遇著作权侵权的企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同样需要提供作为权利人的权属证明。
截至本文撰写之时,针对视觉中国的声讨浪潮已经铺天盖地。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抨击对象应当是一种以保护知识产权之名行侵犯知识产权之实的行为,而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于已经开始扎根的“有偿使用”的知识产权意识,我们仍然应该拥护并给予适当的耐心。
视觉中国市值蒸发近20亿的新闻固然吸引眼球,但别忘了是“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项目(EHT)200多位科学家卓越的付出,才让我们得以更好地凝望这片星空。